您所在的位置:首页--政府--透明政府--资金信息


8月1日起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新办法正式实施

发布时间:2008-08-01 作者: 来源:
【字体:
        近日,我市出台了新的《宿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和各部门、各单位的管理职责,全面规范了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构建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从形成、使用到处置全过程的有效监管体系。
     为了使资产配置公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办法》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要求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要求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允许重新购置。对行政事业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同级财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等方式进行。
     《办法》规定,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和经营使用国有资产形成的收入以及处置国有资产获得的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 关闭CLOSE ]     [ 打印PRINT ]

Copyright 2005 Suqian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宿迁市人民政府主办 宿迁市电子政务中心承办 版权所有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