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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局多措并举加强房地产评估机构管理

发布时间:2008-08-27 作者: 来源: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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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实行房地产评估机构备案制度。凡开展房地产评估业务的估价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登记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备案。未按规定到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不得在宿执业。


  二、推行房地产评估机构经营场所公示制度。房地产评估机构在开展业务时,应当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及计费方式等在经营场所公示。 

  三、严格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为。房地产估价机构发布的信息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有虚假、夸大、误导的内容;规范收费行为,并由机构统一收取、开票,禁止个人收费和收取委托合同以外的费用;自觉规范执业行为,从事房地产抵押评估时,应严格遵守《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凡未加盖留存章的估价报告一律不允许使用。

  四、加强异地房地产评估机构管理。凡异地房地产评估机构来宿执业的,必须具备一级资质,并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完成房地产估价业务后由完成该估价报告的估价师向业务发生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报存房地产估价报告备查,并盖章留存;来宿执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要自觉服从当地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加强房地产评估机构监督管理。市建设局将对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未按公示制度公示相关信息的,从业的估价师违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出具评估报告的,则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将对其停止业务三个月至半年的处罚,并记不良记录一次,在全行业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直至清出宿迁房地产估价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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