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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差别电价政策 促进企业节能减排

发布时间:2008-08-28 作者: 来源: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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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市物价局根据有关规定明确宿迁市风晨机械有限公司 沭阳翔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不再实施差别电价政策,即从文件确认之日起生产用电每千瓦时不再多交0.20元的差别电价,从而降低了生产成本,缓解了企业亏损局面,提高了企业竞争力,有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受到企业欢迎。这也是这两个企业对生产设备进行更新改造、改进工艺、优化升级、实行节能减排的结果。 

  为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加强价格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控制高耗能行业的增长,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制止部分高耗能产业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从2004年起,国家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产业,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试行差别电价政策, 2006年年进一步将黄磷、锌冶炼2个行业也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并提高差价标准。对限制类企业用电价格,差价由每千瓦时增加0.02元逐步提高为每千瓦时增加0.05元;对淘汰类企业用电价格,差价由每千瓦时增加0.05元逐步提高为每千瓦时增加0.20元;对于允许和鼓励类企业用电价格不变。目前,我市仍有12个淘汰类高能耗企业继续实行差别电价政策。
    

  实施差别电价政策,对遏制我市高能耗产业的盲目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缓解电力供应紧张矛盾发挥了积极作用,因此,必须分认识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必要性,继续做好高耗能行业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工作,对在执行期限内新投产的淘汰类或限制类高耗能企业一律按规定执行差别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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